前言
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全体工作人员热烈欢迎您来俄罗斯学习和进修。
派遣留学人员到国外学习,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俄罗斯是教育大国,高等教育十分发达。俄罗斯在基础理论学科方面有许多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航空航天、军事工业等技术领域属世界一流,其它诸如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也有自己的优秀传统和鲜明风格。
俄罗斯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特别是一些重点院校,历史悠久,治学严谨,有自己的学术流派,在基础理论教学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只要有认真的学习态度,正确的学习方法,在俄罗斯高校学习是可以取得很好成果的。
新中国成立后曾向前苏联派遣大批留学人员,其中大部分人在当时的俄罗斯加盟共和国(现俄罗斯联邦)学习。五、六十年代老一辈留苏人员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谦虚谨慎、团结友爱的优良品质给当时的苏联老师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留学人员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刻苦学习,是我们这一代留学人员的光荣使命。我们深信,广大在俄留学人员一定不会辜负祖国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努力完成学习进修任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俄罗斯人民的尊敬,树立新一代中国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为中俄世代友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了您在俄罗斯学习顺利、生活愉快,我们根据国家的留学政策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留俄学子行为守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2、遵守俄罗斯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维护中国留学人员的声誉和形象。
3、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使(领)馆教育处(组)和中国留学生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4、对外交往中做到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意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如实向使(领)馆报告。
5、集中精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才,创造优异的成绩,为祖国争光,为留俄学子争光。
6、时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俄罗斯警方报案,并同时向留学院校及使(领)馆领事部和教育处(组)报告。
7、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进修任务,按期回国服务。
二、有关自费留学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各类在俄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1、注册规定
自费留学人员是指非国家公派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的人员。凡自费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正式注册进入本科及以上阶段学习)的中国公民,均应办理注册手续,建立留学管理档案。
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并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证明。
注册办法:可从留俄学生总会(www.lexszh.cn)和驻俄罗斯大使馆(http://ru.china-embassy.org/chn/ )网站上下载或从我使馆教育处(组)领取《留学人员登记表》。在填写登记表时,请务必将留学单位地址、居所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填写准确,以便于联系。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及护照首页复印件交至教育处(组)。
2、日常(学籍)管理
1)凡在教育处(组)注册的留学人员,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教育处(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2)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处(组)的领导,并自觉遵守国家及教育处(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3)留学人员可就近加入留俄学生会组织,并参加教育处(组)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教育处(组)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或奖励,并为其学成回国工作提供帮助。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可根据留学人员本人申请及对其实际考察结果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a.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b.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c.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d.俄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
e.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f.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组),经教育处(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3、学成回国
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本科生、硕士生:
1)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的复印件;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研究生论文登记表》;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的复印件;
5)个人留学总结。
进修、访学人员:
1)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个人留学总结。
连续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在获得最后学位后来我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获得前一学位时已在我处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在申请开具新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应交回上次领取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4、教育处(组)对外接待日
1)驻俄使馆教育处(莫斯科)接待留学人员时间
星期三 上午:9:00—12:00 下午: 15:00—18:00
五 上午:9:00—12:00
留学人员请在对外接待时间来教育处办理有关事宜。如有紧急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来教育处办事,请事先与相关人员预约(教育处电话:8-499-1437230, 传真:8-495-9382004)。如在非工作时间有突发紧急情况,可与使馆传达室24小时值班电话联系:8-495-9382006)。
教育处通讯地址: Россия, 119330, г. Москва, Воробьевы горы,ул. Дружбы, дом 6,(метр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осольство КНР в РФ, Отдел по делам образования
联系电话:8-499-1437230;传真:8-495-9382004;
教育处电子邮箱(E-mail):jiaoyuchu095@yahoo.com.cn
留俄学生总会网站 www.lexszh.cn
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 http://ru.china-embasse.org/chn/
【二】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对外接待留学人员时间
星期二 下午:15:00-18:00 星期四 下午:15:00-18:00
教育组电话/传真:8-812-3550673
教育组通讯地址: Россия, 199226, г.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ул. Нахимова, дом 7, корпус 2, квартира 97 Отдел по делам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Генконсульства КНР в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е
三、在俄所获学历、学位认证和评估
按有关规定,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回国,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在俄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心
邮编:100083,电话:010-82361058;传真:010-82303931
网址:http://www.cscse.edu.cn
四、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俄罗斯攻读副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该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有关《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及申请办法,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 )。
五、有关信息
1、中国银行莫斯科分行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3:00 下午:14:00—16:00
电话:8-495-7950462
地址:г. Москва, ул. Спартаковская, дом 24 (метро "Бауманская")
2、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业务地址
外交部领事司
Отдел легализации и требования документов Консульского департамента МИДа России
地址:г. Москва, 1-й Неопалимовский переулок, д. 12, 1 этаж, комнаты 122, 123.
ст. Метро"Смоленская"
司法部
地址: г. Москва, Большой Каретный пер. Д.10А, комната123
ст. Метро"Цветной бульвар"
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16:00
电话:8-495-9805768
4、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
电话:9358828 9358821
Email:liowen@hotmail.com
5、南方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
电话:2093344 7758406
Email : cnxomow@hotmail.com
6、关于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凡在国外正规高校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也包括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凭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当地海关申请,经海关验证,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小汽车一辆。
六、留俄学子安全须知
1、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介入任何非法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卷入任何违法事件。
2、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尊重俄罗斯及其他国家人民的宗教习俗,不随便发表伤害俄罗斯及其他国家人民宗教感情的言论。
3、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弄虚作假,不参与涉黄、涉赌、涉黑和打架斗殴事端。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性,外出旅行或参加社会实践,尽量结伴而行,尽量不参与足球比赛等人数众多、俄罗斯年轻人喜欢聚集的大型活动。
4、严格遵守俄罗斯的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5、加强防范意识,了解并掌握安全用电、防火、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随时保持防劫、防盗、防袭和暴力恐怖事件的警惕性,学会并善于保护自己。遇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俄罗斯警方、所在学校保卫部门、外事部门和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告。
6、强化保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及时购买医疗、人身安全保险。
7、常用紧急求助电话:火警:01;匪警:02;医疗急救:03
七、勤工助学注意事项
1、正确处理业务学习和勤工助学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
2、严格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
3、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规定,不从事与个人留学身份不符和有伤民族尊严的经营活动。
4、合法经营,不欺不诈,诚实劳动,不谋不义之财。
5、加强防范意识,注意防骗、防诈,防止经营和商业陷阱。
6、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友好处理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7、知法守法,诚实守信,以实际行动赢得他人和俄罗斯人民的尊重。
*本须知可能会有调整和更新,请注意随时查阅。
因条件有限,教育处不能提供复印服务,留学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时请提前自行准备好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编辑 许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