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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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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

1. 凡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或攻读本科以上学位的中国公民,均应在中国驻俄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建立留学管理档案。注册手续应在正式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

2. 留学人员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护照(原件审核,护照首页复印件存档)

学习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留学人员登记表》(可在驻俄使馆教育处www.eduru.org网站或留俄学生总会www.lexszh.cn网站下载)

单位公派人员还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校际交流项目人员应提供校际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单

3. 注册手续按就近原则,在以下机构办理:

驻俄使馆教育处(莫斯科)

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

驻叶卡捷琳堡总领馆教育组

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

驻符拉迪沃斯托克领事办公室
4.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教育处(组)不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手续。

二、日常管理

1. 凡在教育处(组)注册的留学人员,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教育处(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2. 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处(组)的领导,并自觉遵守国家及教育处(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3. 留学人员可就近加入留俄学生会组织,并参加教育处(组)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 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教育处(组)将提供支持,予以鼓励或奖励,并为其学成回国工作提供帮助。

三、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1. 鼓励优秀自费博士生申报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该奖学金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

2. 凡在俄罗斯攻读副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3. 该奖学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为准。有关申报事项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

4. 教育处(组)负责组织该奖学金的初审,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提名名单,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

四、学成回国
1.
凡在教育处(组)注册的留学人员,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本科生、硕士生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可在教育处www.eduru.org网站或留俄学生总会www.lexszh.cn网站下载)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Кандидатскийминимум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个人留学总结

3进修、访学人员

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的原件及复印件(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个人留学总结

2. 连续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在获得最后学位后来我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获得前一学位时已在我处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在申请开具新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应交回上次领取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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